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