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经审查认为,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该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