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的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地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