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