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