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