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