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并进行巡查、监督;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维护管理车辆停放、通行秩序;
(六)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经营单位进入住宅区开展服务,并提供便利;
(七)对住宅区内水、电、气、暖、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制定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接受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