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资料及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