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修。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