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四)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五)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六)其他需要明示的材料。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