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已废止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呈交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应当有所代表业主的签名。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