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