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