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