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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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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废钢铁、废铜铝、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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