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承担生产者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