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