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