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