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