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收集、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