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