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