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开展基本水情和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和水旱灾害防御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