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污染、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