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水文化,举办水生态文明建设研讨交流、水文化节、漂流、山水摄影等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水资源保护公益活动,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