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州、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报相应责任河湖长审定并督促实施。河湖管护员承担河湖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