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牧和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教育、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