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