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城镇园林绿化应当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