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加强制水环节管理,减少制水水量损耗。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