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居民小区建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