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执法,属于依法批准的综合执法范围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