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进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