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进行水葬或者其他形式的丧葬;(二)屠宰畜禽,清洗动物内脏,丢弃动物尸体;(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