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水葬或者其他形式的丧葬;

(二)屠宰畜禽,清洗动物内脏,丢弃动物尸体;

(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