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