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