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全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放自治和住宅区机动车停放资源管理与利用。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