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停放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