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放设施,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具体含义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民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位置。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