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