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