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段长时间停放机动车;

(二)停放机动车用于出售货物、仓储物品、商业宣传等用途;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