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设施与停放秩序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放设施内停放废弃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