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放设施内停放废弃机动车。

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