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