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本市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修建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于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