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