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障协议,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害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