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