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