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不听从劝阻,拒不配合或者以辱骂、威胁、侮辱、推搡、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或投诉人、举报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