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